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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霞涌街道义联村下沙村民小组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大亚湾霞涌街道义联村下沙村民小组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5日给第三人颁发惠湾法国用(2009)第132102007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因此起诉人与惠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国土证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大亚湾霞涌街道义联村下沙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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