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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限公司与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以本案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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