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以本案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