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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惠**政局、惠城**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诉惠城区民政局、惠城**办事处其他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是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重返前线、二次入伍带兵参战。30多年来,中央政府多次发文要求优待退伍老兵,但惠**政局及惠城**办事处不执行中央及省政府的文件,违法作出《对﹤关于参战身份认定》申请的回复》,认为上诉人不符合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人员身份认定范围,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巨大的实际影响,造成上诉人生活困难,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惠**政局及惠城**办事处的行为对上诉人不产生实际影响而不予受理,与事实严重不符,应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其参战身份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围,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和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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