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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工商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的发函对象为莫*出版局,内容是对该局的工作提出建议,并非对上诉人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莫*出版局对此建议可采纳,亦可以不采纳,被上诉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的发函给莫*出版局的行为,对上诉人熊**的权利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也没有为上诉人熊**设定义务,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熊**(原审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熊**上诉无理,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免收上诉人熊**的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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