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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有限公司与惠州**管理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惠州**管理局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惠市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4)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避免诉讼资源浪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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