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诉平远县林业局、第三人平远县上举镇八社村苏坑村民小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肖*桂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一半,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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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兴宁**源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兴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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