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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生诉被告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罗*生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的起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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