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生诉被告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罗*生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的起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陈**与兴宁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李**、李**、李**与五华县水寨镇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五华县**日村民小组与五华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五华县**日村民小组与五华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袁出奇与兴宁市交通运输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裁定书
**城桂与平远县林业局、第三人平远县上举镇八社村苏坑村民小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远县仁居镇黄畲村朝官村民小组与平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平远县仁居镇社南村半溪村民小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行政判决书
陈*甲与平远县大柘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兴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裁定书
张**与兴宁**源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