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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兴宁**源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认为被告兴宁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申请公开有关土地使用证办理材料的回复》违法,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2014年7月23日对兴宁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申请公开有关土地使用证办理材料的回复》提起的行政诉讼,于2014年9月19日自愿撤回起诉后,又于2014年12月24日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现原告张**同意撤回本案的诉讼,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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