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项*、江**不服博**土资源局龙*国土资源所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博国土资(整)【2015】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江**于2015年10月27日以博**土资源局已撤销上述通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