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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不服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监察局监察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不服被告揭阳**监察局对其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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