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不服被告揭阳**监察局对其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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