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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因被上诉人揭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被上诉人揭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9月18日以考虑村民的利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呈交《撤诉申请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准予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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