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横县陶圩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其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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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杨**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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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中华人**防检查站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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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韦**、黄**行政裁定书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玉**、黄春金行政裁定书
梁**、梁**等与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军领、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