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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横县陶圩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横县陶圩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其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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