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杨**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9日,本院收到林**、杨**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2015年1月,起诉人投资的广西**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司)正式承包“北部湾江南建材市场”,由于与原老板杨**发生经济纠纷,川**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公司员工多次受到黑社会组织人员的打砸及殴打,严重破坏生产正常经营秩序,扰乱社会秩序,其中多人被打成轻伤,数月来,起诉人及员工报警多达数百次,但被诉人南宁市公安局江**局(以下简称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起诉人及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5月13日,起诉人及十几名员工居然被江**局以涉嫌诈骗为名刑拘及网上追逃,江**局滥用职权,公然以“国家名义”构陷无辜,包庇涉嫌犯罪的团伙。江**局的违法行为线索有:1、起诉人于2015年1月12日将杨**等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提交给被诉人管辖下的五一派出所,但被诉人不依法立案调查,其有关领导涉嫌玩忽职守罪、包庇罪,证据有(2014)南**终字第427号裁定书;2、2015年3月26日,起诉人承包经营的市场受到近100多名黑社会人员围攻,起诉人及十多名员工同时报警,被诉人出警后,不抓捕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分子,而是指使刑侦四大队于次日将起诉人及十几名员工抓去羁押了一晚上。2015年5月13日,被诉人出动80多名警察到起诉人市场,把起诉人及十几名员工抓到五一派出所,其中数人被打伤,起诉人和朱**等6人还被以“诈骗名义”羁押到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5月17日下午四时许,川**司承包的市场受到近60多名黑社会人员围攻,员工报警后,被诉人出警对这些涉嫌犯罪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当日晚上十时许,市场又受到100多名黑衣人手持铁棒围攻,十几名员工受伤,其中轻伤数人,被诉人再次包庇犯罪分子,强行将川**司员工近十名直接抓捕到看守所羁押。2015年8月21日,川**司承包的市场又受到广西群**限公司组织的近100多名黑衣人的武力进攻,他们见人就打,被诉人出警后公然充当这股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任由其殴打川**司员工,并把川**司员工抓回五一派出所,协助广西群**限公司组织的犯罪团伙抢夺市场经营权,并毁坏川**司财产。至今,被诉人对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做任何立案处理,而正常经营的川**司却被武力清除出市场。上述行为是被诉人插手经济纠纷,公开包庇犯罪分子,未履行法定职责,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而且,起诉人有理由怀疑,被诉人的警察覃*、潘**、潘*等头目很可能直接参与了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团伙。起诉人认为,被诉人作为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为此诉请法院判决:1、责令江**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立即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团伙“广西群**限公司”的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2、责令江**局立即恢复起诉人投资的川**司承包经营的“北部湾建材市场”的正常秩序,并赔偿起诉人(川**司)损失5000万元;3、责令江**局对涉嫌包庇犯罪分子的警察覃*、潘**、潘*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广西群邦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涉案人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个别警察涉嫌包庇犯罪要求被诉人立案侦查,此诉求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刑事案件范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林**、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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