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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黄**等与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黄*静诉被告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原告补正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诉请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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