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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与上林县大丰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不服被告上林县大丰镇政府作出《关于上塘狂经联社﹤行政责令改正申请书﹥处理意见的答复书》一案中,原告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以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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