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韦**、徐**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马*计征决(2014)第11-04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马**征决(2014)第11-04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韦**、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26058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马**征决(2014)第11-04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