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拆除构筑物通知书一案中,原告广西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按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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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限公司与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
招**与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