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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大庆与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大庆诉被告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送达了起诉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林**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林**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大庆于2015年9月2日在开庭审理时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且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大庆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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