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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要求被告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雷国声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原告补正起诉材料后,于同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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