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苏**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廖**、苏**以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重新调查后对梧**监分局廖**、苏**申请重新核发住房货币补贴的复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政策、法律错误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关于重新调查后对梧**监分局廖**、苏**申请重新核发住房货币补贴的复函》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撤销《关于重新调查后对梧**监分局廖**、苏**申请重新核发住房货币补贴的复函》,涉及到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政策性问题。这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实施的一种福利性补贴,有关享受人的资格审核、补贴数额的核算、补贴的发放都是由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此期间引发的纠纷,属于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廖**、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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