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莫秀超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和倒水镇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长林证字(2010)第0216080030号林权证和长林证字(2010)第0216080003号林权证确定的森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出行政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对其所属山林确权,其请求内容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莫**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