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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事业局与梧州**品厂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编号:201404)”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部门,具有对梧州市辖区内履行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职责,其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编号:201404)”的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编号:201404)”一案,本院予以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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