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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以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其申请“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西段1号梧州毅德商贸物流城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请求,没有得到答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委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已申请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梧州毅**发有限公司只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起诉人仍须与梧州毅**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至今仍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商品房的买卖关系上,没有得到最终确认。目前不能认定起诉人系梧州**物流城的业主。因此,目前仍不能认定起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还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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