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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法院关于罪犯胡**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德正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丽**狱提出,罪犯胡*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胡*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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