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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柏某某、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柏某某、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柏某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日,四川省渠县发生一起死亡人数达2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渠公交认字(2013)第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交通事故由肇事车辆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孙**(已处理)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书认定“9.15”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是:(1)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2)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3)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孙**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及时、有效处置险情;(4)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

根据交通部门的法规,营运货车每三个月强制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并取得二级维护合格卡,否则被运管部门查处将被罚款并停运整顿,同时也将不能通过营运证的年审。达州**力汽修厂是一家由达州市运管部门许可的具有二级维护资质的民营企业,有资格颁发二级维护的合格证,且该汽修厂系达州**有限公司的定点二级维护汽修厂。在明知本案肇事车辆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并没有实际到达州**力汽修厂进行二级维护的情况下,被告人魏*、柏某某仍然为其出具了二级维护合格证,被告人李某某则协助亚**司经理任**(已处理)办理了营运合格证明。最终致使该车未被运管部门查处,为“9.15”重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符合上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2)项原因,造成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对指控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没有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山力汽修厂为川S37789车辆虚开二级维护合格卡的行为,与“9.15”重大交通事故无必然的因果关系。(1)、如果2013年7月5日川S37789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卡规定正常行驶情况下,质保期是30日(或者行驶5000公里),“9.15”发生事故,超过了质保期。(2)、川S37789车辆在渠县又进行了多次维护修理,包括刹车部分,在9.15事故前应是达到二级维护标准了。(3)、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川S37789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因非未进行二级维护,是车辆在不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发生,虚开二级维护卡的错误与埋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结论缺乏事实根据。二、虚开二级维护卡的主要错误责任应在亚**司。(1)、亚**司是管理车辆单位,报送需要二级维护车辆资料后,未将车辆进行维护,是公司管理责任。(2)、山力汽修厂是亚**司的定点修理厂,是为亚**司及车**司服务的。(3)、亚**司未对需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派人监督。(4)、虚开二级维护卡是亚**司先报的资料,又派人拿走的二级维护资料档案,却未将车开来维修,应承担主要错误责任。(5)、山力汽修厂虚开二级维护卡是极个别情况。(6)、山力汽修厂在7月5日开出二级维护合格卡后曾催促亚**司通知川S37789车辆来进行维护,亚**司说此车正忙,后一直未将车开来。被告人魏*虚开二级维护合格证的行为,与亚**司的相互关联中系次要责任,对被告人魏*应依法从轻判处。

被告人柏某某辩称,他是在山力修理厂负责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后才知道车辆没有搞二级维护。川S37789车辆发生事故是超载和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造成的,与他们虚开二级维护合格证没有太大的关系。

辩护人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柏某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一、被告人柏某某不符合本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柏某某既非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非直接指挥管理的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柏某某对二级维护资料由魏*出具并不知情,魏*是副厂长,也是具有资质的质检员,可以对车辆进行检验出具二级维护合格证。二、山力汽修厂出具的“7.5”二级维护合格证与“9.15”重大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客观上不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1)、公诉机关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二条“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指控,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川S37789车辆在山力汽修厂出具二级维护合格证时就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该车完全有可能是属于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2)、从2013年7月5日至9月15日期间,该涉案车辆在渠县渠南汽修厂等地进行过多次维护修理,维护的内容已包含二级维护全部内容,该车机件的技术性能状态已发生改变,即使该车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也因为其后的维修维护行为而中断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二级维护的质保期为30天或者5000公里,而交通事故发生时距出具二级维护卡已过二个月十天,远超过质保期,该车机件出现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情况不应继续问责二级维护;(4)、鉴定意见系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性能状态的鉴定,并没有对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成因及时间予以分析认定,无法证明这些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件在山力汽修厂出具虚假二级维护合格卡时就已存在。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意见。

辩护人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9.15”事故的发生并不是被告人李某某虚开二级维护卡造成的,从鉴定报告可以看出事故的发生是严重超载、驾驶员操作不规范、车辆改装造成的。出具二级维护卡后,该车在渠县进行了维修,二级维护的项目已进行了,事故的发生与是否办理二级维护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该罪;被告人李某某不是亚**司的老板,亚**司与山力汽修厂签订的维护合同,李某某没有参与。监督卡上李某某的签字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对二级维护进行了监督;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职能,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李某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川S37789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于2009年由孙*与孙*某共同出资购买。2010年1月20日,孙*与达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司)签订《车辆代管合同》,将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该车于2012年4月24日转让给其堂兄孙*某个人)挂靠在亚**司代为管理,孙*每年向亚**司缴纳管理费4000.00元,亚**司对该车的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安全管理,组织其参加安全法律法规及职业技能学习;为该车各种证照的年审、季审等提供有偿服务。后川S37789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直在四川省渠县从事货运经营。亚**司系经营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普通货运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亚**司代为管理的车辆均定点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二类【小型客车、货车维修,一、二级维护等】)进行二级维护。

2013年7月5日,川S37789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未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亚**司兼职业务员李某某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副厂长兼质检员魏*仍为该车出具了“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现场监管表、维修合同、维护/大修作业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收取相关费用350.00元。被告人柏某某明知仍未予以制止,致使川S37789货车通过运管部门的季、年审验。

2013年9月15日13时11分,四川省渠县境内县道渠汇路11公里与望石路54公里﹢60米交叉路口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孙**(已判刑,孙**之子)驾驶的川S37789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将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大型普通客车挤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河沟,货车右侧翻在桥面上,所载石膏46.8吨约4/5倾泻于桥下,将客车中部掩埋,造成21人死亡(其中初中学生14人),7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四川**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川S37789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制动系、货厢尺寸、轮胎花纹及行驶速度进行鉴定,2013年9月20日该所作出(2013)交鉴字达州渠县053号、055号鉴定意见书,其053号的意见是:(一)川S37789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检验所检项目中,转向传动装置(第一转向直拉杆及第二转向中段直拉杆)与相邻部件发生运动干涉,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2条之要求。(二)川S37789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制动蹄摩擦表面有老化、烧蚀痕迹;制动鼓圆度误差值超标不符合GB/T18274-2000《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对制动鼓及制动摩擦片之相关要求。(三)川S37789号重型自卸货车至少有一个车轴的轮胎胎冠花纹类型不一致,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要求。(四)川S37789号重型自卸货车增加货厢高度致使货厢内部容积变大,在货厢容积满载的条件下装载货物,其实际载质量为核载质量298.65%;发生事故前,该车驶过长度约为1200M的下坡路段,通过对该车个制动器的拆卸检验,可以确认在此下坡过程中该车制动效能出现高温“热衰减”;因此,在发生事故前瞬间,该车在质心升高、制动效能降低及严重超载的状态下会降低通过弯道的车辆稳定性。055号的意见是:川S3778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介于42㎞/h-44㎞/h。2013年9月月25日,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渠公交认字(2013)第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就事故成因(事故直接原因)分析为:一是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二是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孙**未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未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四是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孙**驾驶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证实案件的来源。

2、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意见书,证实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轮胎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系不符合《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及货厢增高及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货车驾驶人孙**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客车驾驶人罗*虽有公路客运车辆超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认定货车驾驶人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王**、张**等27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4、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随案移交清单,证实渠县公安局向通**安分局移送该案相关材料。

5、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现场监管表、维修合同、维护/大修作业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证实2013年7月5日川S37789号货车由亚**司同意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该车实际未到维修现场,但亚**司及山力汽修厂仍为其出具了一套二级维护的相关手续。

6、渠**汽修维修清单,证实川S37789号货车于2013年7月10日到该厂进行维修及更换刹车片等。

7、物料称重申请单,证实川S37789号货车2013年9月15日所在石膏46.8吨。

8、退股协议,证实2012年4月24日川S37789号货车的出资合伙人孙*将该车转让给孙*某个人。

9、达州衡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3)达衡司病鉴字第039号,证实王**等21名死者均系窒息死亡。

10、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档案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实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系个体,具有小车、货车二级维护许可资格;法定代表人为柏某某,经营范围为二类,小型客车(含轿车)、货车维修;柏某某及魏*均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

11、亚**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实亚**司具有道路运输合法资格。

12、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登记表、机动车辆保险单、行驶证、车辆代管合同,证实川S37789号货车法定车主为亚**司,年审有效期至2014年1月19日。

13、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三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4、达州市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报告,证实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1)事故发生经过、(2)接处警及现场救援情况、(3)事故调查情况、(4)检验鉴定情况、(5)事故事实认定、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事故成因分析: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一是货运车辆源头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二是货运车辆违法改装。三是客车超员。四是客车驾驶员罗*行车过程中多次接听手持电话。五是客车日常维护保养不符合相关规定。六是车辆源头管理流于形式。

15、被告人魏*的供述,他是山力汽修厂的股东之一,他和柏某某各占50%的股份。柏某某负责厂里的所有事务,他负责买材料,安排工人作业,接待进厂维修的车辆,他与柏某某均系质检员。山力汽修厂与亚**司签订了维修协议的,对亚**司的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的项目是保养四轮、全车灯光、换机油、清洗三滤等。亚**司的老总和李某某和他具体联系车辆二级维护的事宜,山力汽修厂有二级维护资格,可在达州市运管部门领取空白的汽车维修行业承修单位维护、大修作业单;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检验单四样制式的资料。货车二级维护结束后出厂,他及驾驶员要在维护、大修作业单上签字,维修合同托修方及承修方均要签字,他们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按要求事项填好后,盖山力汽修厂的公章后交给托修方去办理后面的手续。山力汽修厂每车二级维护收取350元,他们负责出具二级维护的所有资料,他们的车到不到厂里实际搞二级维护,他们不管。2013年7月5日亚**司的人给他们厂打电话,他们当时就把川S37789货车的二级维护档案建起了,这辆货车没有开到他们厂里进行二级维护,给这辆货车建二级维护档案也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这辆货车的档案是他建的,签的质检员的字,内容也是他写的。

16、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他是山力汽修厂的法人,质检员,该厂他与魏*各占50%的股份,厂里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都是办了的,山力汽修厂对二类机动车维修、货车含工程车、小车修理。他负责厂里的全面事务,维护负责现场监管及修理厂日常运作。他与亚**司的老板任胜*签订的货车二级维护协议,亚**司的货车都在山力汽修厂搞二级维护,维护的项目是保养四轮、全车灯光、换机油、清洗三滤等,亚**司的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是亚**司的李某某、任胜*与他们联系。对货车进行二级维护的“三单一卡”是指“承修单位维修、大修作业单”、“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检验单”及“二级维护卡”。个别车没有到厂里进行二级维护,老板打招呼,也出具了二级维护相关资料的。他们出具二级维护资料的用途就是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川S37789货车的这一套二级维护资料,都是魏*写的,这辆车到厂里进行二级维护没有他记不清楚了,厂里的二级维护主要是魏*在管理。

1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2年9月起,她是亚**司兼职业务员,办理营运证及营运证的年审,亚**司的车辆指定二级维护点是达州**修厂。她与山力汽修厂联系人是一个姓魏,一个姓柏,亚**司的挂靠车辆到了要做二级维护的时候,就由她通知车主到山力汽修厂去做二级维护,山力汽修厂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就出具合格证及相关资料,她就将合格证拿到通川区运管所盖章,二级维护卡就由车主拿走。但是有的车主没有时间去做二级维护,直接叫公司去帮他到山力汽修厂做个假的二级维护资料,她就会将车辆的牌号、大架号、发动机号通过电话报给山力汽修厂,山力汽修厂办好后她去拿或是送到亚**司,她拿到通川区运管所盖章后,二级维护卡由车主拿走。川S37789货车做二级维护她是电话通知了车主的,但车主到底去没去她就不清楚了。亚**司的车在山力汽修厂做二级维护是任**联系决定的,他只是跑路的。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柏某某作为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的厂长、副厂长及质检员,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亚**司的兼职业务员,在为亚**司由被告人李某某报送的川S37789货车资料,而车辆未实际到厂进行二级维护的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共同出具虚假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现场监管表、维修合同、维护/大修作业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致使川S37789货车成为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某某辩称,是事故发生后才知道车辆没有搞二级维护。川S37789车辆发生事故是超载和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造成的,与他们虚开二级维护合格证没有太大的关系。这是对案件性质作出的辩解,并非对本案事实的否认,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柏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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