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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金山、石*等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石*、张**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石*及其辩护人赵**、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3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等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东变压器处,将6空9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440元。

2、2003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大西韩乡粉房头村东北地变压器处,将7空84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008元。

3、2003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大西韩乡马小屯村西地变压器处,将7空126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512元。

4、2003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等人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辛安镇乡小漳堡村西地变压器处,将11空33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5280元。

5、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小漳堡村西南变压器处,将6空9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440元。

6、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石*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大西韩乡大寺上村东南变压器处,将6空9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080元。

7、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石*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大西韩乡崔庄村北变压器处,将9空234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2808元。

8、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石*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至肥乡县大西韩乡寨中堡村南变压器处,将9空27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4320元。

9、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石*携带脚扣和断线钳、木棍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大西韩乡西荆科村西北地,将11空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几天后,张**、石金山、石次等又窜至该村北另一变压器处将17空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共计盗走铝线6100米。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总价值为7320元。

10、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张**携带脚扣和断线钳,木棍等工具,至肥乡县天台山镇北杜齐村东变压器处,将12空18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2880元。

11、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石*携带脚扣和断线钳、木棍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大西韩乡西高家寨村西变压器处,将18空27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4320元。

12、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辛安镇村南变压器处,将11空165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2640元。

13、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石*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天台山镇东马固村南变压器处,将9空135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620元。

14、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屯庄营乡南屯庄村东南变压器处,将6空9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080元。

15、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张**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天台山镇张达村北变压器处,将16空192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2928元。

16、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张**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肥乡镇城南堡村西北地,将6空12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440元。

17、2005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崔**携带脚扣和断线钳、木棍等工具,窜至成安县道东堡乡固子村北地,将27空3165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后将该铝线藏在张**家中。2005年11月29日夜,石次等人将该铝线转移埋到白菜地内后被查获。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5520元。案发后,查获铝线归还失主。

18、2005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崔**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绝缘杆、木棍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大西韩乡东荆科村北欲盗窃该村地里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时,张**被肥乡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石金山、石次、崔**逃跑。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公安干警巡逻时查获张**三马车和绝缘杆等作案工具的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物价评估鉴定结论,抓获经过,证人张*甲证言,被害人魏*、宋*、程**、肖*、贺*、吕*、李**、程**、郑**、郑**、李**、李**、韩*、郭*、王**、冯*、张*乙、曹*、崔**、崔**、郑**、王**、程**、邢*、李**、闫*、翟*甲、翟*乙、王**、翟*丙、任某甲、任**陈述,同案犯张**、石次、崔贡献供述,被告人石**、石*、张**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鉴于被告人石*主动投案,对于石*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石**、石*、张**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石**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八起、第十起、第十三起、第十五起、第十七起、第十八起犯罪事实属实,其他不属实。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石**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其犯罪行为仅符合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不具有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之加重情形。2、公诉机关指控石**参与作案十八起缺乏足够证据。3、被告人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判处。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石**系初犯。请求法庭对石**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石*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第七起、第八起犯罪事实属实,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起、第十一起、第十三起不属实。辩护人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于起诉书指控的6、7、8起犯罪,被告人石*有自首情节。2、起诉书对石*参与了第6、11、13起行为的指控不能成立。除了同案犯张**的讯问笔录及辨认笔录提及石*参与第9、11、13起行为,此外再无其他材料证明与石*有关系。张**口供中说石*和石金山共同参与了三起行为,但石金山证明石*没有参与此三起行为。3、请求对被告人石*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五起、第十六起犯罪事实属实,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03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等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东变压器处,将6空9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440元。

2、2003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大西韩乡粉房头村东北地变压器处,将7空84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008元。

3、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石*、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大西韩乡大寺上村东南变压器处,将6空9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080元。

4、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石*、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大西韩乡崔庄村北变压器处,将9空234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2808元。

5、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石*、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村变压器处,将9空27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4320元。

6、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木棍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天台山镇北杜齐村东变压器处,将12空180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2880元。

7、2004年冬天一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天台山镇东马固村南变压器处,将9空135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1620元。

8、2004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天台山镇张达村北变压器处,将16空1920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2928元。

9、2005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崔**、张**(已判)携带脚扣和断线钳、木棍等工具,窜至成安县道东堡乡固子村北地,将27空3165米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盗走,后将该铝线藏在张**家中。2005年11月29日夜,石次等人将该铝线转移埋到白菜地内后被查获。经物价评估:被盗铝线价值为5520元。案发后,查获铝线归还失主。

10、2005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石金山伙同石次、张**(已判)、崔**携带脚扣和断线钳、绝缘杆、木棍等工具,窜至肥乡县大西韩乡东荆科村北欲盗窃该村地里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时,张**被肥乡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石金山、石次、崔**逃跑。

综上所述,被告人石金山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共10起,其中9起既遂,1起预备,共计盗割电力铝线15915米,经物价评估,被盗割电力铝线共计价值23604元;被告人石乔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共3起,均既遂,共计盗割电力铝线5940米,经物价评估,被盗割电力铝线共计价值8208元;被告人张*海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共2起,均既遂,共计盗割电力铝线3720米,经物价评估,被盗割电力铝线共计价值5808元。

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和质证的下列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起获被盗铝线照片。2、作案工具照片。3、价格鉴定结论书。4、同案犯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5、大**出所情况说明、扣押清单。6、抓获证明。7、肥乡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情况说明。8、张**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9、李**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窃的27空铝线已发还被害人。10、崔**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11、石**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12、被害人程*乙陈述,有人在东荆科村欲盗割铝线时,被抓获。13、被害人郑**陈述,2003年冬天大西韩乡郑庄村变压器处的铝线被盗6空。被盗铝线正在使用。14、被害人李*乙陈述,2003年冬天粉房头村东北地变压器处的铝线被盗走7空。被盗铝线正在使用。15、被害人李*丙陈述,同被害人李*乙陈述相一致。16、被害人张*乙陈述,大西韩乡大寺上村东南地的变压器处被盗6空铝线。被盗铝线正在使用。17、被害人曹*陈述,与被害人张*乙陈述相一致。18、被害人崔**陈述,2004年冬天崔庄**铝线被盗9空。被盗铝线正在使用。19、被害人崔**陈述,与被害人崔**陈述相一致。20、被害人郑**陈述,2004年冬天,大西韩**压器铝线被盗9空。被盗铝线正在使用。21、被害人王*乙陈述,与被害人郑**陈述相一致。22、被害人李*丁陈述,2004年冬天,天台山**压器处被盗铝线12空。被盗铝线正在使用。23、被害人闫*陈述,与被害人李*丁陈述相一致。24、被害人任*甲陈述,2004年冬天,天台山**压器处被盗铝线9空。被盗铝线正在使用。25、被害人任*乙陈述,与被害人任*甲陈述相一致。26、被害人程*甲陈述,2014年3月13日晚上,天台**变压器处被盗铝线16空。被盗铝线正在使用。27、被害人肖*陈述,与被害人程*甲陈述基本相一致。28、被害人李*甲陈述,成安县道东堡乡固子村被盗铝线27空。被盗铝线正在使用。29、证人张*甲证言,张**、石次、石**、石**(崔**)把从外面偷回来的铝线,放到我家小东屋。30、同案犯张**供述,2003、2004、2005年我和石**、石次、石**、张**、石**红献等人在肥乡、成安等地多次盗割铝线。31、同案犯石次供述,张**开着他的三马车,我和石**在车上坐着一起到了粉房头村东北地内,张**把三马车停到一边,看没人后就开始偷铝线,石**上线杆剪线,我和张**在下边卷,一共偷了有七八空铝线,后放到张**家了,后张**给我分了200元钱。问:你们偷铝线是谁的主意?答:是张**、石**找的我,问:作案用的脚扣,断线钳等工具是谁准备的?答:脚扣是张**的,断线钳是我的。2004年冬天一天晚上,我和石**、张**、石*四个人在大寺上村南盗割了五空左右铝线。2004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张**开三马车拉着石**到我家找我,我就和他们一起去了寨中堡村。我忘了是石**还是张**上的线杆剪线,我在下边卷,偷完后我们三个人把铝线拉到张**家。2004年冬天一个晚上,我和张**、石**、石*骑自行车到大西韩乡崔庄村东北地内盗割过铝线。2003年冬天一天晚上,我和石**,张**三个人到郑庄村东盗割几空铝线,被盗铝线放到张**家。2005年冬天一天晚上,我和张**、石**、崔**在成安县固子村盗割了二十多空铝线,被盗铝线拉到张**家,后来还是我们几个人开三马车去东荆科盗割铝线时,张**被抓获,我和石**,崔**跑到张**家,把从成安固子村盗割的铝线从张**家拉到村北地埋了。32、同案犯崔**供述,我和张**、石**、还有南相公庄村的一个姓石老头开着三马车准备到大西韩乡南边的一个村盗割地里面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遇见了巡逻的公安民警,张**被当场抓获,我和石**,还有那个姓石的老头就一起跑了。我和那个姓石的老头到张**家中,将张**家中的六七捆电缆一起抬到了大西韩乡南相公庄村西北角的白菜地里,将电缆线埋在了地里面。33、被告人石**供述,2004年冬天一天晚上,我和张**、石次三个人在大西韩乡寨中堡村地里偷了铝线;2004年冬天一个晚上,我和张**、石次三个人在天台山镇张达村北地里偷了铝线;2004年冬天一个晚上,我和张**、石次在天台山镇北杜齐村东地里偷了铝线;在2004年冬天一个晚上,我和张**、石次在天台山镇东马固村地里偷了铝线;2005年冬天一个晚上,我和张**,石次,崔**在成安县道东堡乡的一个村具体哪个村我不知道,偷了铝线。2005年11月29日,我和张**,石次、崔**一起开三马车准备去盗割铝线,走到东荆科村,张**在路边看三马车,我和石次、崔**在地里正烤火时,张**被公安巡逻的人员抓走了,随后我和石次、崔**就跑了。34、被告人石*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伙同张**、石次一块作案三次。第一次是2004年4月一天晚上,我和石次、张**三人骑自行车到崔庄村东变压器,偷了浇地用的铝线;第二次是2004年9月一天晚上,我和石次、张**步行到大西韩乡大寺上村南变压器处,偷了农用电力铝线;第三次是2004年冬天一天晚上,张**开三马车带我和石次到大西韩乡寨中堡村南,将浇地用的铝线盗走。35、被告人张**供述,我和张**、石次、石**一共盗窃过两次铝线,第一次是在天台山镇张达村北变压器那偷过一次,第二次是在张达村西边一个村偷过一次,我们都是开着红色大发面包车去的。36、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互相印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石*、张**、与张**结伙多次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铝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第四起、第五起、第九起、第十一起、第十二起、第十四起、第十六起犯罪事实,只有被害人陈述和同案犯张**供述,被告人均不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认定。被告人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五起犯罪事实,后因公安机关依法传讯未到案被上网追逃,并抓获,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石**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三起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金山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止)

二、被告人石乔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止)

三、被告人张**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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