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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3年7月15日作出(2002)邯市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5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5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5年8月6日报送本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监狱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5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5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监狱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王**系累犯,且有前科,受到禁闭处分1次,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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