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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达良好以上。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4月为期22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8.4个。其中三级达标4个,四级达标12个,五级达标6个。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4月为期22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8.4个。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零七天(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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