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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鲁**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鲁*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海军犯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余漏罪,鲁**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鲁*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海军犯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魏海军伙同他人分别窜至鲁山县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私财物;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结伙对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进行破坏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

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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