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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4)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8时至9时许,被告人年*携带大剪刀、大锤、轱辘等工具,在泗洪县双沟镇汤南村小朱*东侧,剪断一根正在运行的电线杆的固定拉线,将该电线杆放倒,窃得电力线约5米。后当被告人年*用大锤砸取电线杆内钢筋时,被泗洪**站线路安全维护人员当场发现并制止。被告人年*的上述破坏电力设备行为造成泗洪县双沟镇汤南村、李庄村、罗岗村、高套村、毛嘴村、杨嘴村等2000余家庭用电户停电数小时。

另查明,被告人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马*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案件查破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根据被告人年*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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