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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能华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揭能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揭能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以(2012)抚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揭能华在二0一二年五月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二次,单项表扬三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监狱将罪犯揭能华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揭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揭能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

(减刑后刑期:自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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