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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