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丰县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丰县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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