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丰县鸿**有限公司与王*、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丰县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丰县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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