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李**诉被告安徽省明**份有限公司、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3日,原告张**、李**以证据出现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李**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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