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武*、陈*、李**、第三人琼海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蒙城**有限公司属被告武*开发的房产2号楼702室,3号楼1801室、1106室、1803室、2001室、1506室、506室、1906室、1503室、1505室,并已提供张**位于蒙城县万佛塔水泥厂东原化肥厂润*帝景苑13#楼110铺210铺、109铺209铺,张**在合肥市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7幢703室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判决后得以顺利执行,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轮候查封蒙城**有限公司位于清华园的房产2号楼702室,3号楼1801室、1106室、1803室、2001室、1506室、506室、1906室、1503室、1505室的房产。
二、查封张**位于蒙城县万佛塔水泥厂东原化肥厂润*帝景苑13#楼110铺210铺109铺209铺、,张**在合肥市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7幢703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