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林**、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林**、林**、第三人郑**、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诉称,被告林**、林**及林*其系兄弟关系,原告魏**与被告林**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农历11月9日结婚,后于1994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9月4日,漳浦县人民政府依法将址在漳浦县六鳌镇鳌东村哨所东(四至为:东至寿荣、西至公路沟、南至松茂、北至荣伍)的土地确权给原告魏**和被告林**夫妻(土地使用权证为1993第3333号),土地使用面积为229.1平方米。2000年农历6月25日起,原告与被告林**夫妻二人对原旧厝进行拆除改造,建成二层楼房一幢,其中店面三间,自北向南,南面店面一间及楼上房屋由林**家居住,北面店面二间及楼上由原告家庭居住。2009年1月2日,在原告魏**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林**、林**与林*其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属于原告与被告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林**在原告不知情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因林*其已经死亡,其权利义务转由其继承人即第三人郑**、林**继承。请求判令确认被告林**、林**与林*其于2009年1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2015)浦*初字第1834号原告林**与被告林**、第三人林**、第三人郑**、第三人林满煜一案中,原告魏**已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的诉讼。现原告魏**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