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吴**、陈**、宁国**办事处联合村连河六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为与被上诉人吴**、陈**、宁国**办事处联合村连河六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二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