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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自来桥镇桥南村凤凰村民组与明光市**村民委员会、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明光市自来桥镇桥南村凤凰村民组(以下简称凤凰村民组)因与被申请人明光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桥南村委会)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我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凤凰村民组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要求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主要理由为:申请人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凤凰村民组申请再审本案,理由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经审查,凤凰村民组提供的证据材料,部分为一审已经提供并经质证,没有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属新证据范畴。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8日送达(2014)明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凤凰村民组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显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明光市自来桥镇桥南村凤凰村民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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