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轩玲与葛*、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轩*因与被告葛*、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轩*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轩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颜**、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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