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轩*因与被告葛*、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轩*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轩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颜**、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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