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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配件厂与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长**配件厂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长**子配件厂诉称:2012年8月30日,案外人刘**以我厂委托代理人名义与王**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以我厂的土地房产提供抵押从王**处借款30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份《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人处加盖有u0026ldquo;天长**子配件厂u0026rdquo;印章。我厂对此事一直不知情,后因刘**未能归还借款方案发,且该枚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现我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滁州**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王**诉被告天长**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该厂偿还借款35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就该厂为其中3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的土地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天长**配件厂以王**为被告提起本次诉讼,要求确认王**在前诉中主张抵押权的合同依据《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两次诉讼系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故后诉违反u0026ldquo;一案不再理u0026rdquo;原则,应当裁定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长**配件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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