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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汪**、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汪**、王**、第三人张**、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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