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陈**等与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陈**、陈**诉被告陈**、第三人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陈群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陈再英系同一主体,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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