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陈**、陈**诉被告陈**、第三人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陈群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陈再英系同一主体,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