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诉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珍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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