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镇县分公司诉被告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镇县分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镇县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镇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中国**固镇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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