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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万**、万娓弟与被申请人万寿银、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万**、万娓弟因与被申请人万寿银、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宿州**民法院(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万**、万娓弟申请再审称:两申请人父亲万**在申请人母亲去世后,隐瞒申请人将位于泗县屏山镇老山村中街34号房屋以19000元转让给王**。申请人于2013年9月20日知道后,即要求万**退款并要回房屋,但两被申请人未将宅基地及房屋返还。两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私下达成协议,构成恶意串通,王**不符合善意取得,导致两申请人无法再向本村申请宅基地,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买卖合同应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万**有权处分房屋。争议房屋为万**1986年所建,当时申请人尚未出生。买房时该房处于闲置状态,达成协议后王**即支付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申请人与万**共同生活,应当知道卖房行为。申请人如有损失,应由万**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万娓娓、万娓弟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10月,万**将闲置的涉案房屋转让给王**,王**按约支付了价款19000元并实际占有该房。万**与万**、万娓弟系父子关系,万**系家庭户主,王**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处分涉案房屋。万**、万娓弟称万**与王**恶意串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综上,万娓娓、万娓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万娓娓、万娓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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