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湖城建支行与芜湖金**有限公司、安徽省合**份有限公司一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湖城建支行与被告芜湖金**有限公司、安徽省合**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省合**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安徽省合**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中,被告芜湖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安徽省合**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然在安徽省合肥市,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两被告之间的合同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位于安徽省芜湖县,合同履行地显然在安徽省芜湖县。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安徽省合**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