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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陈**与被告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张**、陈**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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