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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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