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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姚**与李**、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姚**因与被上诉人李**、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原、被告当事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对有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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