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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与被告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单*、被告耿**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单*诉称:2007年9月4日,单*与耿**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一条规定:该房产座落在三路北曹庄,东邻赵**,西至路,北至孟**,南至曹**,共二层,长7米,南北9米等,第二条规定:该房款为19万元,首付16万元,余额3万元于当年年底付清。还款时间到时,耿**没有支付,单*多次催要,耿**均拒付。单*开发的房屋无准建证,此房地产转让协议属无效。请求法院判决单*与耿**于2007年9月4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辩称

耿*翠辩称:一、单*诉称的大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规定,余下3万元欠款等单*办完土地证、房产证、用电使用证后结清,且单*当时告知耿*翠正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耿*翠不知道不能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要求单*继续履行合同。二、从2007年买房至今,单*并没有向耿*翠索要欠款,相反耿*翠多次联系单*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单*一直推脱不予办理,期间耿*翠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及加盖,是单*违反合同约定,耿*翠才拒绝付余下3万元房款。三、单*明知不能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为了能把房屋卖给耿*翠,欺骗耿*翠正在办理,现房屋升值,想收回房屋,侵害了耿*翠的合法权益,如合同无效,单*则构成欺诈,其不仅应退还房款16万元,还应承担违约责任5.7万元,补偿耿*翠加盖房屋折价3万元和装修费用5万元。综上,请求确认单*与耿*翠于2007年9月4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有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单*于2007年3月31日与曹**达成合资建房协议,双方约定曹**用自己的宅基地给单*建房,单*先给曹**建好叁间房屋,并约定了房屋的面积、结构等,其余房屋由单*处分。2007年9月4日,单*与耿**协商,耿**欲购买单*在上述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一套,并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了房屋院落的位置、四至,第二条约定房屋价款为19万元,付款方式为先付16万元,余下3万元等单*办好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用电使用证后结清,办证费用由单*负责。协议签订当日,耿**给付单*购房款16万元,单*亦于当日将房屋交付给耿**。后单*没有按协议约定为涉诉房屋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的房地产权证书,耿**为此拒付余下3万元房款。诉讼中,双方均没有提供单*出售给耿**的房屋合法的建房手续,

上述事实有单*于2007年3月31日与曹**达成合资建房协议书、单*与耿**于2007年9月4日达成的购房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单*使用他人的宅基地建筑房屋出售给耿**,双方没有证据证明涉诉房屋具有合法的建房手续,至庭审结束时,双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涉诉房屋取得了合法的产权登记,故涉诉房屋依法不符合转让条件,单*与耿**签订的购房协议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单*与耿**于2007年9月4日达成的购房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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